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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臧革新与张安、嵇俊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革新,张安,嵇俊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臧革新,男。被执行人张安,男。被执行人嵇俊枝,女。臧革新与张安、嵇俊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4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安、嵇俊枝银行存款或收入14578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安、嵇俊枝自2015年4月11日起以14372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巫朝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