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博文诉被告赵海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博文,赵海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冯博文,男,汉族,大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御东管理所科员,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平,女,汉族,大同市北都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员工,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志琴,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博文诉被告赵海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博文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已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