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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博文诉被告赵海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博文,赵海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冯博文,男,汉族,大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御东管理所科员,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平,女,汉族,大同市北都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员工,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志琴,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博文诉被告赵海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博文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已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