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鲁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鲁某乙,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诉被告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鲁某甲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