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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金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监护人金勇(系原告伯父),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其万,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