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金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监护人金勇(系原告伯父),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其万,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