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门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门某某,女,汉族。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门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审判长 奚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