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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门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门某某,女,汉族。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门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审判长  奚俊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