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白永忠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白某二,白某三,王某二,白某四,王某三,白某五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某某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某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某二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某三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二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某四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三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某五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某六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某五起诉人白某某等8人诉某某县某某镇贾家湾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府民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起诉人白某某等8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裁定认为,某某县某某镇贾家湾第二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为征地人对集体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通过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至于决定给上诉人分配多少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院无权干涉和处分,上诉人所起诉的内容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范围内,故不予受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称,上诉人白某某等8人作为村集体的成员,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村第二村民小组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纠纷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应属村民集体所有,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本案中某某县某某镇贾家湾第二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村民小组通过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决定,因该决定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应依据村民自治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上诉人及代理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