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炎川与被告蔡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川,蔡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陈炎川,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友彬,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炎川与被告蔡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父亲蔡孝雄已代其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炎川撤回对被告蔡友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炎川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