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倪明江与祝惠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明江,祝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720号申请执行人倪明江,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祝惠霞,女,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7号原告倪明江诉被告祝惠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倪明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祝惠霞对史青沪在(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5877号民事判决书中应承担的欠款1,816,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倪明江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