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明显超过1000万,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鲁高法发(2008)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对于婚姻等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案由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财产多少并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于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于某不服原审裁定,认为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第三条规定的婚姻案件仅是“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而不是“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或“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审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涉案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且案件疑难复杂,山东高院的相关规定没有排除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案件的管辖,请求二审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某某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规定精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