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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与刘树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刘树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王贵荣,系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刘树岐,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树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4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银川市兴庆区惠园二期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