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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姜某诉大连金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六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大连金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六合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条,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细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姜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斌,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六合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梅,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诉被告大连金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六合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告姜某于2012年6月份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00.19平方米。被告物业公司由开发商聘请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运送材料过程中,被告以“不交钱不给用电梯”的手段,违规向原告收取电梯运料费。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违规向原告收取的电梯运料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的电梯是乘客电梯,原告使用电梯运送装饰材料会对电梯造成一定的损害。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平等自愿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原告缴纳一定的费用,被告允许原告使用电梯运送装饰材料。另外,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确定装修期间电梯运送装饰材料属于原、被告约定的收费范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为细河区房屋的共有人,被告物业公司为该房屋所在的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6月10日,原告姜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姜某拟进行装修,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之承诺书,并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装修期间电梯运料费的交纳时间按物业公司要求执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姜某有权要求清退所收增收费用。同日,原告姜某向被告物业公司提出装修施工申请,并与其签订了一份装修管理协议,约定使用电梯运货,需获得物业公司批准,缴纳电梯运料费后方可用电梯运送。后物业公司以“三层楼内收取400元之后每增加一层楼增加100元”的标准向原告姜某收取电梯运料费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住宅楼内的电梯为乘客电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修施工申请表、装修管理协议书、收据等材料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为的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装修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上述两份协议均对装修期间使用电梯运送材料需收取电梯运料费作出约定。另外,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对住宅内电梯的管理与维护,小区住宅楼内的电梯为乘客电梯,使用该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势必会对电梯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电梯运行产生的费用应由使用者负担。综上,被告物业公司有权向原告收取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电梯使用费。因为物价部门对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于无法量化业主运送材料对电梯的损耗,因此物业公司采取“按楼层计费”的办法收取电梯使用费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