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