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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