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凤玲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玲,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626—1号原告韩凤玲,农民。被告李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玲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凤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李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开户行:南宁市星湖支行,户名:李龙)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2号楼27-F号(房产证号:02××59,建筑面积:104.75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凤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星湖支行账户存款120000元(账号为62×××03),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