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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京珠高速下道口500米。法定代表人范现国,执行董事。被告石家庄市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郭家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王韶华,党工委书记。原告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因请求石家庄市正定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由原告今麦郎面粉(正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立虹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