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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晓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02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占英。公司地址东胜区富兴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刘晓明,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晓明未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晓明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晓明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查封、扣押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扣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