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司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司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司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司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赔偿款29000元(包括诉讼费),结清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民一终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