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91号原告:陈某。被告: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毛冠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