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全银与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银,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罗全银,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巴县泾洋镇北门社区。被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组织机构代码:78699618-7。法定代表人刘肇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罗全银与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全银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共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全银撤回对被告陕西日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全银承担。审 判 长 杨正平审 判 员 丁梧宸人民陪审员 余家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光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