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忠成与闫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成,闫保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李忠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闫保元,男,2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成与被告闫保元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李忠成负担。审判员 潘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鸿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