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马某某,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4。被告马某,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迎春小区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