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马某某,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4。被告马某,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迎春小区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