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执字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亚杰杰申请执行李福臣借款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杰,李褔臣,张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26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杰,×××,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小区5号楼被执行人:李褔臣,×××,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村永利屯被执行人:张书哲,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往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腰堡村永利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褔臣、张书哲借贷纠纷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呼双民初字笫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亚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福臣、张书哲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福臣、张书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李福臣、张书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二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 志 军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