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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个体。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13时30分左右,在山东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寿光巴龙国际南区C5号楼建筑施工工地,被告人张某��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无证违章操作塔吊,致使被害人陈洪章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唐某作为南通市四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寿光巴龙国小区劳务用工负责人,违规将木工劳务分包给个体包工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山东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2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王某乙、吴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公司证明、赔偿协议、工程承包合同、生产安全事故调��报告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张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立宏审判员  董凤丽审判员  张治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郝建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