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尹某与曹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曹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65号原告尹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苏海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甲,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开发区。原告尹某与被告曹某甲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海建、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认识并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生女孩曹某乙,出生证明上叫闫敏娜,2010年解除了同居关系,曹某乙暂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对女儿不管不问,经常虐待,后来去探视女儿时,孩子不见了,才得知孩子被非法送养,并被改名许梦茹,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求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被告曹某甲辩称,承认许梦茹是其与闫翠芹非婚生孩子;没有虐待孩子;原告主张将孩子交给被告抚养,应出具协议;只是将孩子让人代养,并没有送人。孩子现在大嫂姐家邻居许继录家。孩子送走前叫曹敏娜,小名豆豆。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尹某曾用名闫翠芹,在2014年7月13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岳程派出所询问笔录上,被告曹某甲承认从2003年开始认识原告,后来发展成情人关系,2005年1月8日生育一女孩,小名豆豆。2010年冬天,原告尹某将女孩豆豆放到被告父母家,即外出不归。据被告陈述,三年前因家庭发生变故,被告将孩子送与他人养育,但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收养手续。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抚养女孩,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征求该女孩意见,其表示现在鄄城县什集镇沙沃行政村许继录家生活很好,不愿意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岳程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病案、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尹楼村居民委员会证明、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户籍证明、本院调查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涉案女孩系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女孩,在原被告均放弃抚养的情况下,该女孩被他人养育多年,现孩子又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原告生活,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主张抚养孩子并要求支付抚养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平文审 判 员  郭红梅人民陪审员  牛银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