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与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侯×&times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560号原告杨××,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杜长福,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张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