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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邓传富与葛新勤、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富,葛新勤,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邓传富,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新勤,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高琴,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邓传富与被告葛新勤、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邓传富于2015年5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传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邓传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