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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广文与杨京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文,杨京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788号原告张广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连贵,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京会,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广文与被告杨京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广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