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连成申请执行王艳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成,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艳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艳玲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9号6号楼3单元27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050107305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玉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