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马某某,住巴彦县。被告高某某,住巴彦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8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已成年。原、被告在婚初感情尚可,但在2007年被告与他人外出,至今未归,多次寻找无果,现下落不明。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反驳或抗辩证据。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马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书证万发镇泥河村村民委员会、巴彦县公安局万发镇派出所证明。拟证明:被告高某某2007年至今下落不明。证据A2书证户口复印件。拟证明:马某某身份。被告高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反驳或抗辩证据。本院确认:对原告证据A1、A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形成事实婚姻。婚后生育长女马某乙现年25岁,长子马某丙,现年24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很好,被告高某某于2007年外出,经多次寻找未取得联系,现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关于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长期离家出走,未尽其应尽的夫妻义务。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中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学文审判员 何玉凤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