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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史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