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史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