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吕志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胡军。被执行人吕志俭。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吕志俭爆破合同结算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军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胡军申请执行的(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申请执行人胡军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