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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吕志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胡军。被执行人吕志俭。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吕志俭爆破合同结算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军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胡军申请执行的(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申请执行人胡军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