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美、张连信、张小梅、张小莲与被执行人罗世东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美,张连信,张小梅,张小莲,罗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连信,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莲,女,汉族。被执行人罗世东,男,壮族。申请执行人张小美、张连信、张小梅、张小莲与被执行人罗世东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9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225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其本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白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建全审判员 徐 闻审判员 杜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金芸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