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钱洪伟申请执行冯昌江、董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洪伟,冯昌江,董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钱洪伟。被执行人:冯昌江,男。被执行人:董艳玲,女。本院在执行钱洪伟与冯昌江、董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