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杜丕千,南部县升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玉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丕千;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腊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87年4月生育一子王某丙(已成年)。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故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务工期间,不务正业,未尽到作父亲的义务。我和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2年3月就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了解除我与被告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1984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腊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男到女家落户),1996年7月16日补办结婚证,1987年4月生育一子王某丙(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之间产生裂痕。2015年4月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遂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属于合法婚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原、被告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间加强沟通,互敬互谅,原、被告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敬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