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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关建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关建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贺春林。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才能,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建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30。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关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虹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才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关建新向原告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截至2014年7月1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63350.97元,其中透支本金160960.73元,透支利息2390.2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关建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60960.73元,透支利息2390.24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17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关建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复印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原件、邮寄挂号信地址确认证明复印件、邮件跟踪查询单打印件、律师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被告关建新向原告申领卡号为46×××43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7月17日,被告关建新累计透支本金160960.73元,透支利息2390.24元。经原告催收无果,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并进行消费、取现,出现透支后,未能及时归还欠款,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向原告清偿透支款及其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0960.73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17日为2390.24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3.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泽标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