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06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银枝与侯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枝,侯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6477号原告胡银枝,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被告侯婷,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枝与被告侯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银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银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九元,由原告胡银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筠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