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6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银枝与侯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枝,侯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6477号原告胡银枝,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被告侯婷,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枝与被告侯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银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银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九元,由原告胡银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筠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