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谭华、姜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谭华,姜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华。被告姜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华、姜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没有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付雅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