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镇方与苏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方,苏广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张镇方。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广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镇方诉被告苏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镇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苏广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张镇方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苏广正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镇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镇方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