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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原文书[2]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85号盛世民生花园9层901户。组织机构代码:42772200-2法定代表人李玉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燕,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2781768-7法定代表人栾钢先,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