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宫X嫣与宫X军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X嫣,宫X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宫X嫣,女,2013年12月11日生,汉族,繁峙县人。法定代理人郎X芳,女,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繁峙县西城街人。被告宫X军,男,1988年9月21日,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人。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X嫣诉被告宫X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郎X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郎X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郎X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原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