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芳与冯秀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秀银。原审被告:陈书林。上诉人何芳因与被上诉人冯秀银、原审被告陈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须协商解决,……应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深圳市龙岗中心城”。该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清楚明确,合法有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