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陈家声、郭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陈家声,郭创,陈家珍,郭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代表人粟振贻,行长。委托代理人颜瑞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翟聚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家声。被执行人郭创。被执行人陈家珍。被执行人郭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与陈家声、郭创、陈家珍、郭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2015)钦北法执字第256号、(2015)钦北法执字第257号、(2015)钦北法执字第285号三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家声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尖山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和被执行人郭创在上述信用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因被执行人陈家声、郭创拒绝履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分别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2013)钦北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2013)钦北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钦北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家声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尖山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立即扣划至本院专用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70),以偿还案件债务;二、将被执行人郭创在上述尖山信用社开设的号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立即扣划至本院专用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70),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