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如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如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执行人兰如锡,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兰如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