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景树与林珍贵、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景树,林珍贵,黄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叶景树。被告林珍贵。被告黄继兰。原告叶景树诉被告林珍贵、黄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景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珍贵、黄继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景树诉称:2014年6月17日,被告林珍贵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叶景树处借得现金50000元,并向原告叶景树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珍贵拒不归还。此后,原告叶景树多次找被告林珍贵商量还款事宜,被告林珍贵均借故推脱,遂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林珍贵即刻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珍贵、黄继兰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林珍贵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叶景树处借得现金50000元,并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叶景树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林珍贵与被告黄继兰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叶景树的陈述、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叶景树与被告林珍贵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约支付被告借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林珍贵与黄继兰系夫妻,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按法律规定没有特定事由应共同承担。被告林珍贵与黄继兰应对原告叶景树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珍贵、黄继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景树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79元,由被告林珍贵、黄继兰于2015年5月13日前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向用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