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段辉生与卿军、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辉生,卿军,王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26-1号原告段辉生。被告卿军。被告王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辉生诉被告卿军、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辉生逾期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段辉生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春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