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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段辉生与卿军、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辉生,卿军,王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26-1号原告段辉生。被告卿军。被告王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辉生诉被告卿军、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辉生逾期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段辉生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春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