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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73号原告强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