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二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二终字第3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任桓台县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陶志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桓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将扣押于桓台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44677.0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代理审判员 冯鹏飞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