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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敏学与陈薇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学,陈薇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敏学,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薇,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学与被告陈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学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敏学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