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敏学与陈薇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学,陈薇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敏学,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薇,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学与被告陈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学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敏学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