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28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7时2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冀T×××××号三轮汽车沿响水县小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圩镇黄圩街春磊装潢材料门市门前路段时,与对向杨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三轮电动车乘坐人被害人周某乙、杨某乙、杨某丙受伤,两车部分受损,后被害人杨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杨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周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7毫克。经响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驾驶证,被害人户籍信息,被害人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协议书,谅解书,现金缴款单,交通事故单据,证人贾某、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采血记录单,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陆崇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