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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淑琴与帅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琴,帅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杨淑琴。委托代理人洪亮,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帅旭。原告杨淑琴诉被告帅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帅旭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黄梅镇五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五祖大道延伸段环城路路口时,因夜间视线不佳,将正在行走的原告撞倒,至原告受伤,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4)第7G0908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诉诸法律,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共计96768.70元。(不含被告诉前垫付治疗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黄梅县人民医院病历,拟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4、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用及护理期限。5、鉴定费票据,金额1300元。被告帅旭辩称,发生事故是实,我在诉前为原告支付了29727.21元治疗费,原告赔偿请求过高,法庭应核实确认。被告帅旭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原告杨淑琴前期住院治疗费费发票,金额共计29727.21元,拟证明其在诉前为��告支付了29727.21元治疗费。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帅旭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黄梅镇五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五祖大道延伸段环城路路口时,因夜间视线不佳,将正在行走的原告撞倒,至原告受伤,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4)第7G0908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帅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如下:一、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在黄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治疗费29727.21元系被告支付。二、黄楚剑(2014)临法鉴字第1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如下:杨淑琴因外伤致左挠骨远端骨折、左股骨大转子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构成(10)级伤残,多处伤残综合赔偿指数12%,后期治疗费13000元左右,误工损失日120日,护理时间3个月。鉴定费1300元。三、原告系城镇户口。本��认为,被告帅旭驾驶鄂A×××××小型轿车将正在行走的原告撞倒,至原告受伤,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4)第7G0908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帅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实确认后依法由被告赔偿。原告杨淑琴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实确认如下:后期治疗费13000元、误工费2651.37元(住院25天×38720元/年)、护理费6412.93元(3个月×26008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25天×50元/天)、营养费600元(酌定)、交通费300元(酌定)、伤残赔偿金54974.40元(20年×22906元/年×12%)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3488.7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度)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帅旭赔偿原告杨淑琴的各项损失合计83488.7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淑琴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20元,由原告杨淑琴负担420元,被告帅旭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 志 标审判员 ��黎利华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 翘 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