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平与邸允斌、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邸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2-1号原告:何平,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邸允斌。被告:邸允斌,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与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邸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邸允斌名下价值23247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邸允斌银行存款2324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